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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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2026-03-29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邱彬,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闽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办

  进行建设工程结算的时候,很容易发生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而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很容易发生工程结算纠纷。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办。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工程结算纠纷一经出现,较理想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是协商达不成一致,可请第二方调解;

  若调解不成,可提请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执行。

  起诉至人民法院,甲乙双方要投入大量时间、财力和精力,还将影响双方信誉,故能协商解决的不请第三方调解,能调解解决的不请求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常见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如下: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由于建设方或施工方的原因,工程半途不能完工,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此类型案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全部不合格;

  2、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经整改后可以通过竣工验收;

  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的质量标准,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以及业主需求的变动,导致合同内容、范围等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工程结算纠纷

  价款结算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份合同对此完全未作约定实难想象,但是虽然有价款结算条款但约定不明的情形却并非罕见。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产生的工程结算纠纷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已送审价为准的工程结算纠纷

  适用;以送审价为准;规则须满足两项条件:

  1、承包人提交了完整无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

  2、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未置可否。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引发工程结算纠纷

  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体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继而,发包方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因违约的工程结算纠纷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以上就是关于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由于工程建设时间较长、内容复杂、干扰因素多,许多范围难以界定,许多工程隐含着工程结算纠纷,业主和承包商一定要引起重视,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经常分析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诱因,设法消除或减少诱因,尽量避免工程结算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案由,是指能够产生纠纷的案件事由。我国为了规范适当的法律适用,统一确定了案由,主要有人格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家庭婚姻纠纷、劳动纠纷等几种大板块的案由。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的问题,大家是否了解呢接下来价让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问题!

  一、合理界定;建设工程;的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与《若干解释》均未作明确的界定,与此相关的有《建筑法》第二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也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范围较《建筑法》还要宽泛。国家之所以专门立法规范建设工程,是因为对于这些工程的施工资质有着特殊要求。因此无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于都要求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都应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也应被涵盖在内。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建设施工合同。而其他的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揽合同来认定法律性质。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明确的资质要求的,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对于农村的普通民房,由于并不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有关规定中,如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规定中,虽然严格来讲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农村建房均由个人施工或施工队承包施工的现状,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准确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构成因素来分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一要素的构成方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等要素。因此,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这也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与以下几种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查。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定案由。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监管、规避管辖等方面考虑,往往将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内容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比如,名为借款实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名为劳务费实为工程款等等。这就为法院正确甄别提出了要求。如果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由,必定会带来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案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实现对受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具有主导权。当然,也不排除在存在多项请求权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包括许多内容,要区分工程的是指内容、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等问题,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这也是个庞大复杂的问题,案由的额确定对于法院公正审理、准确适用法律是有帮助的,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的问题,可以在网站上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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