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变更控制 家庭装饰工程合同范本
2026-03-14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邱彬,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闽科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变更控制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七+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6、《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9、《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家庭装饰工程合同范本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________室________厅
3.施工面积________室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厅________平方米厨房________平方米卫生间________平方米。
4.施工内容
5.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7.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8.施工总价________元
其中:材料款________元
人工费________元
其他费用________元
第二条质量要求
1.使用材料品种、规格、名称
2.工艺标准双方同意参照中国轻工总会制定的《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施工质量检查监督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合同。
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后起为________年,保修费用由现任方负担。
第三条价款支付
1.包工包料者合同签约后预付________%价款,余款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清,如拖延付款,每拖延一日罚所欠款项的________%。
2.包清工者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施工过程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应签补充条款增减价款。
第四条违约
1.乙方如不能如约保证质量,应返工,费用自负。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应由乙方支付损失费________元。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应由甲方支付误工费________元。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经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自负。
5.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价款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因擅自解除合同,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6.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五条争议处理
1.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向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通过仲裁解决。
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条合同变更
1.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有一方要求变更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履行签约手续。
2.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内有关保修条款生效,其余条款终止;保修期满后全部条款终止。
第七条补充条款
第八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需要送有关部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