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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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草拟建筑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2026-04-13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邱彬,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闽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草拟建筑工程合同

一、如何草拟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第三条;图纸

第四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工程监督

第八条;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决算

第十二条;保修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发;包;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承;包;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二、说明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

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

一般来讲,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作为承包方为讲,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情况、工程量、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达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与工程不适应,则应当讲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

作为发包方,应当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项工程。

对于是否允许承包方转包,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讲明。

发包方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督的方式、时间、工程内容;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分要作出适当的安排。

三、最新资讯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合同实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中阿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2、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抒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包、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包、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3、合同形式。

工程建设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合同的形式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构成影响,无论是单间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间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是表示排斥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

4、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

三、相关规定

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款是发包人未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是相等。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约定中包括一些不可违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约定的主要内容、合同形式以及约定事项,不同的工程项目对约定会添加一些事项。了解具体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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