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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时需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2026-09-21福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继承房产时需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1. 关于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免征契税。这是继承房产与买卖、赠与房产最大的税务区别之一。

2. 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行为本身不被视为“所得”进行征税。

3. 关于增值税:

个人无偿赠与或继承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4. 关于其他费用:

印花税:根据现行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继承环节,多数地区对权利许可证照(如房产证)按件贴花5元,或完全免征,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通常为80元/件,非住宅类为550元/件。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税收。

5. 后续出售的税务影响:

虽然继承环节免税,但若继承人日后出售该房产,需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可按被继承人原购房时间确定(即“满五唯一”等优惠政策的起算点可追溯至原房主买房时),这有助于降低未来出售时的税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注:原营业税条例已废止,相关免税政策已平移至增值税体系)*

拆迁安置房过户流程有哪些?

拆迁安置房的过户流程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完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

1.前置条件审查:确认房屋性质与交易资格

取得产权证时间:大多数地区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需满一定年限(通常为3年或5年,具体视地方政策而定)方可上市交易。

土地性质:若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过户前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用地,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共有权人同意:安置房往往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过户需所有共有人(包括配偶、子女等被安置人)书面同意。

2.标准过户流程(针对已具备上市条件的安置房)

若房屋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流程如下:

第一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坐落、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

第二步:网签备案。在当地住建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合同网签,锁定房源,防止一房二卖。

第三步:税务申报与缴纳。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税务部门申报。买方需缴纳契税;卖方可能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若满足“满五唯一”等条件可减免)。特别注意:若为划拨土地,卖方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步:申请转移登记。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完税证明、买卖合同等材料。

第五步:领取新证。审核通过后,买方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完成过户。

3.风险提示

若安置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处于限制交易期内,此时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在合同法层面可能有效,但无法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即无法过户),买方仅享有债权请求权,面临卖方一房多卖、房价上涨违约、房屋被查封等重大法律风险。建议此类情况下谨慎交易,或通过公证、预告登记等方式降低风险,但最稳妥的方式仍是等待具备完全产权后再行过户。

【相关法条】

1.《民法典》

> 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三百五十三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百零六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三十八条

>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权属有争议的;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第十四条

>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继承房产在过户环节本身几乎无重大税负,主要成本为少量的登记费和可能的工本费税务合规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继承”性质,并保留好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关键文件。鉴于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局在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微费用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向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最终确认,以确保顺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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